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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大修,这些事与你有关

周知客  2015-11-25 09:54

[摘要] 受制于种种条款限制,许多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不能用。如今要对制度进行大修,看看会有哪些变化?

受制于种种条款限制,许多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不能用。如今要对制度进行大修,看看会有哪些变化?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02年以来该条例迎来的第二次大修。

此次大修,是为了让公积金制度覆盖社会更多人群,发挥保障功能,尽可能实现居者有其屋。此前因为制度不完善,公积金的使用局限于存缴地,加上贷款、提取门槛设置较高等原因,以致大批公积金被闲置,加上其增值渠道有限,造成资源浪费。

另外,公积金缴存还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一些企业因为职工公积金缴存余额太低,达不到放贷要求而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另一种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高得离谱,这又造成了社会不公。

此次修订,即是针对上述问题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具体来说,涉及七方面。

1.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为自己缴存公积金

相比旧版中,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类机构为缴存主体的设置,《(修订送审稿)》的缴存主体范围扩大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同等权益。

2. 规范缴存标准

关于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旧版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修订送审稿)》改为,存缴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并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3. 装修、房租、物业费均可提,还可用配偶公积金

关于提取公积金使用范围,相比旧条款,《(修订送审稿)》删去了“翻建”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两项,增加了装修以及无房职工为自住而支付租金物业费的三项内容。显然改动后的条款,将使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获益。

此外,《(修订送审稿)》还增添了可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4. 公积金投资渠道多样化

此前,公积金只被允许购买国债。《(修订送审稿)》增加了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类产品。还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

5. 公积金增值实行专款专用

旧版本中,关于公积金增值可做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被删除了。《(修订送审稿)》明确,公积金增值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6. 缩短审批程序和时间

《(修订送审稿)》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仅负责支付,单位不必出具证明,办理手续大为简化。贷款审批时限也由15日缩短为10日。

7. 加大对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

相比,旧版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新版加大了对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修订送审稿)》规定,单位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并拒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以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骗提骗贷行为,不仅要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还将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更贴近中低收入人群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利用率,更好发挥社会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功能,将使更多人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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