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府路南—临沭路西E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市府路南—临沭路西E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正式稿)
一、征收范围:
市府路南、临沭路西,(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政规〔2017〕4、5、6号文件等。
三、征收人:
新沂市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部门: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委托实施单位:
新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七、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15日内
八、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确定。
(二)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
①调换房源:
Ⅰ:星河湾馨园居小区部分房源;
Ⅱ:星河湾丽水小区部分房源;
Ⅲ:嘉瑞家园小区部分房源;
Ⅳ:变电新苑小区部分房源;
Ⅴ:变电北苑小区部分房源;
Ⅵ:其他房源(以公示为准)。
②调换面积: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结清差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平方米)。
③产权调换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负责被征收项目评估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产权调换优惠价。
“星河湾·馨园居”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格为446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446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星河湾·丽水”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格为446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446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嘉瑞家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38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3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变电新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38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3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变电北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38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3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以上安置房最顶层均享受基准价。
④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
被征收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房款;超出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上浮20%结算房款;超出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结算(“星河湾·馨园居”、“星河湾·丽水”不超过6900元/平方米、“嘉瑞家园”不超过6000元/平方米、“变电新苑”不超过5900元/平方米、“变电北苑”不超过56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的房地产补偿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执行。
⑤产权调换房屋选择: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⑥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九、搬迁奖励标准:
(一)自公开选房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10000元特殊搬迁奖励。
(二)自公开选房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选择放弃安置的,按其放弃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地产补偿金额的15%作为奖励(凡使用违法建筑参与选房的,一律不予放弃安置奖励)。
(三)自公开选房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奖励,不予任何奖励。
(四)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过奖励时间节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给 补偿。
十、“住改非”补偿标准:
(一)对沿原临沭路、建邺路主干道的“住改非”房屋的估价:1984年1月5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予以估价、补偿;1984年1月5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估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
(二)对次干道“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为:经营期限1至2年的,补助300元/平方米;3至5年的,补助500元/平方米;6至10年的,补助800元/平方米;10年以上的,补助1000元/平方米。
(三)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
(四)在房屋征收调查公告之后改为营业用房的,以及经营不满一年的一律按住宅进行评估补偿。
(五)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十一、营业用房补偿:
营业用房按照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价值的40%作为土地出让金。
十二、附属物补偿及各类补助费用标准: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打包价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认为附属物补偿超出400元/平方米的,可以申请专项评估,评估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25元/平方米,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户标准执行。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月。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约定为6-36个月,期房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
(四)误工费:1000元/户。
十三、违法建筑物处理: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公示,由市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处理。
十四、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且合法建筑货币补偿金额低于12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后,按照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2万元予以补偿。
十五、其他事项:
(一)违章建筑按有关法律政策处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房屋租赁和抵押的;
4.装饰、装修房屋的;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6.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凭征收安置协议及时到相关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网备,将原产权证注销。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沂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此方案由新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 4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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